注册会计师含冤入狱
“郭根有还有五个月才能出来,他现在的情况我也无法了解,我真担心他的身体状况,在2005年的最后一天我到看守所与他见了最后一面,他的变化让我震惊,他竟然语无伦次,54岁的郭根有在不长的时间里头发全白了,在光线暗淡的会见室里,他显得非常苍老。据他妻子说,郭根有绝大多数的头发是进了看守所以后才变白的,他身体明显消瘦,体重也减少了40多斤。”郭根有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洪忠告诉记者。
陈洪忠律师所说的郭根有是北京市延庆县人,他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对于郭根有一案,2006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了终审判决,判决郭根有犯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如今他依然在监狱服刑,作为郭根有一、二审辩护人的陈洪忠律师告诉记者郭根有是蒙冤入狱,造成他入狱的原因是一份验资报告和一份审计报告,两份报告都与北京市匡达制药厂(以下称匡达制药厂)密切相关。
偷税案件引出 郭根有“罪名”
上述所说两份报告是郭根有为匡达制药厂出具的,事情的起因源于一起偷税漏税案件。匡达制药厂于1997年9月1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璐林。总经理是王璐林的同胞哥哥王彦霖,经济性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生产的产品是健骨生丸。匡达制药厂财务管理混乱,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期间,王彦霖、王璐林先后担任匡达制药厂的法人代表,许多药品出入库登记不准确,打白条领取药品数量惊人,药厂销售科人员可以以白条形式将药品领走。许多药品既没有登记入账,也没有向延庆县国税局申报纳税,事后查明匡达制药厂偷逃增值税税款人民币65万余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2.97%。
随后,检察院以匡达制药厂、王璐林涉嫌犯偷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匡达制药厂及王璐林的行为均构成偷税罪。法院一审判决偷税罪成立,判处匡达制药厂罚金140万元,判处王璐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70万元。匡达制药厂及王璐林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匡达制药厂为偷逃税款,故意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销售后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认定王璐林系匡达药厂偷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匡达制药厂犯偷税罪,改判罚金人民币70万元;改判王璐林无罪。
至此,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牵出一系列刑事案件。2006年初秋,检察院将部分涉案人员起诉,其中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将注册会计师郭根有起诉到法院。由于案情重大,与此相关的五个诉讼案件都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检察院起诉认为,其一,郭根有于1997年11月在担任北京市延庆审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王彦霖的委托,在对北京市东城区东亚骨病研究所向匡达药厂投入资本进行审验过程中,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未对北京市东城区东亚骨病研究所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进行审核,而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验资报告,致使匡达制药厂注册资本虚假。其二,郭根有于2001年9月,在担任北京天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明知匡达药厂因涉嫌偷税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仍接受被调查单位委托,在审计材料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人员侯留永及王彦霖的授意,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对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医院坏死骨病医疗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销售匡达药厂健骨生丸的数量出具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成为认定匡达药厂偷税犯罪的重要证据,并致使匡达制药厂法定代表人王璐林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起诉指控,郭根有作为承接验资、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应以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失实却犯重大失实罪
由于匡达制药厂涉嫌偷税,在延庆公安分局对匡达制药厂调查过程中,延庆公安分局口头委托郭根有(当时担任北京天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对匡达制药厂药品数量进行审计,由匡达制药厂承担审计费用。2001年9月,郭根有代表北京天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彦霖代表的匡达制药厂签订协议,接受匡达制药厂的委托对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医院坏死骨病医疗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间销售健骨生丸的数量进行审计。
当时,郭根有与其同事陈立平参与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由于缺少健骨生丸的数量、生产纪录、出入库账目、出厂登记等材料,郭根有无法对药品数量进行核实。2001年9月10日,北京天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称院由于缺少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医院坏死骨病医疗中心1998年1月至1999年1月从匡达制药厂提取健骨生丸的全部数量的资料,难以获取完整的审计资料,故仅对北京针灸骨伤学院附属医院坏死骨病医疗中心销售的健骨生丸的数量发表审计意见,审定为5123盒。
针对此审计报告,法院判处郭根有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而中国注册会计师、热衷于注册会计师维权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陶化安则分析院“郭根有确有未恰当履行审计程序的情况,此次审计的范围是对销售健骨生丸的数量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他曾要求匡达制药厂提供生产健骨生丸的数量、生产记录、出入库账目、出厂登记等材料,但匡达制药厂未能提供。郭根有与同事陈立平根据现有的处方与月报表的数量进行核对后,对销售数量部分出具了审计报告。未履行审计程序不一定产生不实的审计结论,只是在某种情况下有可能产生不实的审计结论。这如同法庭审判,程序违法不必然导致裁判结果的错误,其道理是相同的。对于郭根有审计报告未履行程序但未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行为,并未触犯刑律,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顶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行业组织的惩戒责任。”
此外,陶化安还分析认为,审计报告审验的销售数量与匡达制药厂的自查报告、证人邵平的证实、延庆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偷税证明相符合。虽然客观的原始凭证被法院在判决生效后销毁,无法复查,但延庆县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延庆县人民法院(2002)延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均认定了审计报告关于产品销售数量的结论。
在法庭上,陈洪忠律师反复要求控诉方提供审计报告失实的证据,但一直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认为郭根有没有失实,却在公诉书中一直坚持有重大失实。对此,陈洪忠律师认为:“检察院认为审计报告没有失实,郭根有却构成重大失实罪名,在法律上,控诉方的上述说法是一种逻辑混乱。”
另外,陈洪忠律师向记者透露:“在郭根有二审期间,我在阅卷时发现,郭根有一案在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实际上检察院曾经认为审计结论没有失实,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决定书认定耶你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郭根有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一案,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该案退回你局补充侦查。爷并且附有补充侦查提纲一份,明确提出对审计结论重新进行审计以确定失实程度。”
从客观证据上看,不能证明郭根有的审计报告有重大失实罪,从侧面的角度看,郭根有的审计报告同样没有重大失实,陈洪忠律师提出了另一个侧面证据。
陈洪忠律师对此强调说:“不仅从证据上不能证明郭根有犯重大失实罪,此外还有另外一个线索证明郭根有无罪,郭根有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曾经被一个生效判决认定正确,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公告,作为全国类似案件的指导案例,即2003年4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璐林无罪一案。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使用,应当推定审计报告已经被依法查证是真实的,郭根有因此没有重大失实罪行。”
验资报告莫名加罪
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最终公诉机关将郭根有等犯罪嫌疑人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期间,郭根有在1997年对匡达制药厂出具的验资报告失实在侦查活动中被深挖出来。起诉书指控的罪状增加了1997年验资报告的重大失实罪。郭根有对匡达制药厂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底是否有重大失实的犯罪行为?
在一审休庭期间,2006年9月28日,陈洪忠律师所在的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了“对验资报告进行专家审核的申请”。2006年10月9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业内专家对郭根有的验资行为进行了专题研讨,在认真审查包括一审判决书列举的所有证据的基础上,得出了一致的行业专家意见。2006年10月11日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申请作出了回复。在回复函中,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明确了自己的意见。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复核意见中表示:“北京市延庆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对于货币资金出资履行了取得出资方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程序。注册会计师根据耶交存入资资金凭证爷出具验资报告应该存在基本的专业判断及审核。”
针对郭根有在出具验资报告时,没有向银行调取对账单的行为性质,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给出的意见是院根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1995年颁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实施,2001年予以修订)第三章验资内容与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为区分内资企业验资和外资企业验资,工商登记程序是外资企业先登记注册并开设银行账户后验资,银行可提供对账单;内资企业是先验资后登记注册再开户,因此,验资时没有企业自身银行账户,就不可能有对账单。
北京市匡达制药厂属于内资企业,入资只交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入资专户,注册会计师需要取得加盖指定入资银行印章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回单。入资专户不对外提供对账单,因此任何人无法取得相关银行对账单。
此外,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论证认为注册会计师郭根有没有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在复核意见中这样表述院根据《对验资报告进行专家审核的申请及相关资料》中所附材料、行业规范及惯例,仅就上述400万元货币验资行为,我们未发现注册会计师郭根有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要验资》(1995年颁布并于1996年1月1日实施,2001年予以修订)的行为。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权威组织给出的专家意见表明,郭根有确实没有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行为,也可以验证不构成重大失实罪名,但一、二审法院均不予采纳。对此,陈洪忠律师不解地告诉记者:“在认定郭根有审计报告失实时,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曾经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对郭根有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鉴定,而且法院采纳了此鉴定报告。同样是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鉴定报告,为什么对于审计报告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而能够证明郭根有无罪的对于验资报告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不予理睬?”
陶化安律师分析认为:“验资期间,郭根有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记载的400万元资金,有理由相信该项资金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延庆县支行营业部了,在此基础上结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出具验资报告。郭根有在验资业务过程中,没有违反验资的审计准则,并没有不履行审计程序,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郭根有出具的验资报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界定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爷可见,郭根有出具的验资报告并没有造成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条件,而北京高院耶郭根有出具不真实的验资报告已经造成注册资金虚假的严重后果爷的认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400万元资金未入延庆县农业银行账户致使虚报注册资本,这与郭根有的验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一,入资资金凭证上加盖的银行公章确实是银行的公章,说明入资资金凭证是银行出具的。郭根有据此凭证出具400万元入到银行账户,有根据、有理由,符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也是符合常理的。其二,由于当时没有相应规定郭根有没有能力到银行进一步查明400万元的走账情况。当时的验资情况是院企业投入资金需要交存拟注册登记的工商局指定的入资专户,入资专户不对外提供入资情况的对账单,不同于企业的开户银行可为客户提供对账单业务,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银行相关的银行对账单,只能取得加盖指定入资银行印章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回单予以审验。
此外,陶化安律师分析认为:“郭根有出具验资报告是审计行为,投资人与入资银行提供不实的入资资金凭证是一种会计行为。审计行为和会计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不能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混为一谈。”
蒙冤入狱
目前,郭根有还有五个月就刑满释放,本报记者曾经几次想在监狱里见郭根有一面,但一直未遂心愿。在采访结束之际,本报记者再次争取在监狱里见郭根有的机会,但郭根有与妻子不愿意再面对媒体,郭根有妻子在电话中无奈地告诉记者:“我探监回来,郭根有现在的身体状况更加不好,我们也不想再节外生枝,反正已经都到了这种地步,我们只能接受现实,没有人能帮我们说话,这件事情对老郭的打击太大了!对我们家的打击太大了!干了这么多年的注册会计师,没想到落到这种下场。”
听完郭根有妻子对郭根有现状的描述,相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同仁们都为之震动,同仁们是否应该为自己的权益呐喊?到底是谁“成就”了郭根有的“罪名”?
陈洪忠律师告诉记者:“郭根有的罪名就像‘皇帝的新衣’,他的罪名是莫须有的,起诉书、判决书上认定的犯罪,不过是在描述皇帝新衣上的‘美丽图案’,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它根本就不存在。而郭根有的罪名也是不存在的!”(财会信报 左永刚 200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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