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起“吃皇粮”
据某媒体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中消协彻底变成一个“吃皇粮”的事业单位。昨天,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未否认此事,但表示获得财政拨款与“欧典事件”无关。
据某媒体报道,中消协通过上级主管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向财政部递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在2007年享受到全额财政拨款,成为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唯一一家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
据了解,中消协备受争议的社会筹资――“3?15标志”活动,诞生于差额拨款的财政制度之下。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来,中消协的财务制度便是由中消协上报全年运营所需费用预算,财政部批准,而后由中央财政拨付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即为差额拨付,剩余所需经费,由中消协自行解决。
长期以来,中消协得到的差额拨款大概只能满足中消协编制内人员(含退休职工)的工资、租用办公场地以及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然而,中消协若要履行正常的协会职能,其业务活动也必须有经费支撑,这部分缺口一度就是靠“3?15标志”的活动筹集。
去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欧典事件”后,“3?15标志”给中消协公信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负面影响,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主要领导的重视,中消协的社会筹资问题及道德风险被摆上桌面。据媒体报道,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活动自2006年下半年终于寿终正寝,它为中消协换来了全额财政拨款。
有业内人士分析,中消协实现了“中央财政全额拨款运营”之后,至少经费不需再“化缘”了,对于提高公信力方面至少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还有消息说,中消协正在逐步酝酿退出受理质量投诉以及“事后维权”的领域。对于受理投诉问题,如今的中消协正在考虑尽可能进行属地管理,而自己在日后则更多地将精力转移到发布“消费预警”方面。
不过,有消费者也对此提出疑问,中消协吃了“皇粮”,身份转变之后,其任务会不会改变?是否拥有了“公权力”?是否还接受消费者的投诉?
中消协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没有正面回答此问题,而是说:“这些你可以看中消协的网站,那里有明确的规定。”他还当即否认了获得财政全额拨款与“欧典事件”有关联。
记者看到,该网站对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介绍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是社会团体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亦非企业单位。”
中消协法定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指导下的各级协会履行以下7项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北京青年报 20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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