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经营高校学生公寓食堂免税新政
新华网北京1月8日电(韩洁、张诗宇)记者8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今明两年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免税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两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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