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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汇编:增值税专用发票


   1.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哪些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哪些不可以开具?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量大,本月专用发票的数量不能满足业务需要,是否可以办理发票增量?预缴的税款是否可以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根据《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内需再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当先预缴增值税税款,未预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税款时,应当依据当月内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并将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核查。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形成多缴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3.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增购专用发票必须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

  4.问:公司2008年3月销售货物一批,4月份购货方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拒收,销售方现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问:企业在商场购买烟、酒作为招待用品,商场是否应该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商场销售烟、酒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6.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给客户邮寄过程中丢失,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应予以处罚。

  7.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8.问:销货方因市场价格下调给我单位部分现金返利,我们可以给对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9.问: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废,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10.问:纳税人取得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其中两张发票的记账联有发票监制章,而另外两张上没有?

   答:2007年以前印制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没有发票监制章,而2007年以后印制的专用发票的记账联上都套印上了发票监制章。

  11.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因发票开具有误,应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答: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处理,即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2.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是否可以一个通知单对多张红字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13.问:在什么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a.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b.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  c.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  d.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  e.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  g.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4.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5.问: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品种较多时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品种较多时,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16.问: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后,因种种原因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7.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临时经营,应当如何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87号)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18.问: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时,有一份发票因褶皱、搓揉,税务人员说不能认证和抵扣,要求更换,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规定,凡因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现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国税征收机关应将发票退还企业,并不得抵扣税款。因此,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通过税务认证以前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要出现褶皱、揉搓和污损,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经济损失。

  19.问: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但后来发生退货,怎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20.问: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2009年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史⑵钡挚墼鲋邓坝泄厥孪畹墓?妗罚ü?宜拔褡芫止??2008第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1.问:认证结果属于“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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