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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讲义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一般单位的会计室、会计科、财务科) 
  会计人员——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10、07、06单选)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作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注意综合题)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非常重要)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注意】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内容:代理记账机构设置的条件、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记账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则。 
  (二)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代理记账业务范围(10、07、05多选)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五)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六)法律责任 
  1.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06多选选项;05单选) 
  (二)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链接】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提示】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需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0、07、06、05、03单选,10多选)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2)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 
  (3)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10多选) 
  (1)会计理论与实务 
  (2)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4)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接受培训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10、06、05、04、03、02单选)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10、08、07、05、04、03多选;01简答,4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高级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2.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了解 
  助理——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3.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的规定——了解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以下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可以登记固定资产。(10、08多选;07多选、判断;10、06综合、多选;05、04、03多选;02、01综合)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0、07、06多选) 
  (1)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范围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06、01综合)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06单选;05综合)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10、05综合;01单选)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08.07综合;02判断;10、01单选) 
  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的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 
  ②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 
  ④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10、08、05、02综合;07、04、01判断)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1.出纳接替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正确。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出纳与会计自行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不正确。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3.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更新时间2023-02-20 22:06:19【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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