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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税收征管讲义


第三节 税收征管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的要求;纳税申报及方式;税款征收方式等。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了解)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个体工商户等等。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 
2.开业税务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自……起30日”——单选)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承包的,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勘探等,提供劳务的,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其他非生产经营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手续齐全(发放)——不齐全(补充)——有疑点(核实后发放)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 
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2.时限要求——30日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看变化的内容是否涉及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判断题) 
4.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四)注销登记——与变更区分(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一种税务登记手续。 
1.注销登记的原因和时限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示】开业和变更都是30天,注销15天,就一个特殊,迁址的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需要注销的30天。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了解) 
1.税种登记的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的资料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了解)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发票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一)发票的种类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我国发票按其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联次:普通发票三联(增值税发票还多一个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固定的四联;其他的发票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3.专业发票(国有)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亲自去 
又称上门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方式 
1.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以视同申报。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 
2.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3.委托申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由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税款的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1)定义: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 
(1)定义: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1)定义: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适用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简称定期定额户)。 
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对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 
方法: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比如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很难控制的领域,如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方法: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区分: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7.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三自纳税)、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税款征收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上述条款同样适用于税收保全)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了解)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没收财产和违法所得; 
(5)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与违反会计法的刑事处罚差不多,主刑,附加刑。 
3.税务行政复议(了解)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更新时间2023-02-20 22:06:2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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