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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从业《会计基础》第十章第六节财务成果的计算讲义


  第六节 财务成果的计算
  
  一、利润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一)利润的计算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润一般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部分: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其中: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记入当期损益的收益(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2.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二)期末结转各项损益类科目的账务处理
  “本年利润”科目
  二、所得税 
  (一)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例10-88】甲公司2010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0 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正确答案』
  应纳税所得额=10 200 000-200 000=10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0 000 000×25%=2 500 000(元) 
  (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费用”科目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00 000
  借:本年利润 2 5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2 500 000
  (三)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 
  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一)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企业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亏损,下同)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非公司制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可超过净利润的10%。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盈余公积”科目
  (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账务处理——现金股利
  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应付股利”科目
  【例10-90】D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2 000 000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 000元,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00 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D股份有限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处理如下: 
  (1)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2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 000 000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0 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0 000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800 000
  贷:应付股利 800 000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 000 000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00 000
  ——应付现金股利 800 000
  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科目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以后可以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可以用盈余公积补亏。
更新时间2023-02-20 22:06:1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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