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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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一、出口时需要开发票的,是出口退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现行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 免、退税是指免征最后环节增值税部分应纳税款,按购进金额计算退还应退税款。免退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免抵退税主要适用于生产企业。免税主要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按规定予以退税。 1、出口专用发票的开具。目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计算办理退(免)税‚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在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业务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专用发票。在货物出口时按要求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出口退税专用发票须与报关单上的金额、单位名称、数量一致。 2、免抵退税的办理。生产企业在出口免抵退税时,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向税务局提供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二,外贸企业 外贸企业是指企业有从事对外贸易(进出口)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注册企业的相关领域内,这些企业对合法产品有进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政策。即出口免征增值税,退还购进环节的进项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应依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出口货物对应的退税率计算。 1、出口发票开具。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同生产企业一样,要在税务局申领出口专用发票,并在出口货物时开具出口专用发票。 2、免退税的办理。目前,外贸企业出口退货物计算办理退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所以在外贸企业办理退免税时,外贸企业购时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显得犹为重要,它是计算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3、对于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取得的普通发票,不作为退免税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在外贸企业出口时,无论是选择何种应退税款计算方法(单票对应法或加权平均法),只能凭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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