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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邮寄物检疫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


一、概念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是指对通过国际邮政渠道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货物和其他检疫物实施的检疫。其本身不包括邮政机构和其他部门运营的各类快件。

二、范围

1、邮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2、邮寄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3、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

4、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5、含属许可证制度管理或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方可入境的物品的邮寄物。

6、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

7、可能引起生物恐怖的可疑进出境邮寄物。

三、权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植物检验检疫处旅邮检科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关于严防炭疽传入我国加强进境邮寄物、快件和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的紧急通知(国质检动联〔2001〕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潜在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五、工作程序

(一)进境邮寄物的检疫

1、报检

邮寄物收件人或代理人填写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人员审核进境邮件清单、发票、检疫许可证、卫生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或质量(安全)许可证等相关单证。

依法应实施检疫的进境邮寄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不得运递。

2、检疫审批

进境邮寄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要求邮寄物收寄人或代理人提供相应单证:

⑴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所列进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⑵邮寄进境的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提供国家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邮寄物收寄件人或代理人应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或相关部门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⑶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进境的,必须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⑷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以及粮食等植物产品进境的,必须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许可并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⑸邮寄物属于许可证制度管理或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方可入境的物品,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加贴标志,不能提供相关文件或标志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3、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人员首先审核单证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拆验时,需有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场配合做好拆包、重封等工作。

(2)来自疫区的邮寄物或含需提供检疫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制度管理物品的邮寄物,由检疫人员向邮局办理交接会签手续后作暂扣处理,并通知收件人提供有关证单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邮寄物暂扣期不超过45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邮政机构及收件人。

(3)来自非疫区的邮寄物或含不需要提供检疫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邮寄物,由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

(4)对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木质包装物、铺垫材料,参照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现场检疫方法,进行现场检疫。

4、实验室检疫

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疫的邮寄物进行采样后送检。

5、检疫处理和放行

(1)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邮寄物须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2)对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一般性生活害虫且虫口密度较大的邮件,须进行除害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交收件人。

(3)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①在暂扣期限内未办理报检手续的;

②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需作退回或销毁的邮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单证,交寄件人。

(4)经检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

(5)进境邮件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物、铺垫材料,参照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物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检疫处理。

6、归档与统计

邮寄物检疫完成后,其报检单证,包括报检单、检疫审批单、检疫证书、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鉴定结果报告单、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等有关单证进行归档。邮检工作人员月初要及时统计上月邮寄物的批次、数量、疫情,并报有关部门存档。

7、信息上报

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查获邮寄禁止进境物以及作退回或销毁的邮寄物,须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截获通知单上报有关部门。发现重大疫情的,立即按规定上报。

(二)出境邮寄物的检疫

1、报检

⑴出境的邮寄物,输入国或地区有要求或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寄件人或代理人填写报检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⑵检验检疫人员审核出境邮件清单、发票等相关单证并按有关要求实施检疫。

⑶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寄件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

依法应实施检疫的出境邮寄物,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不得运递。

2、检疫

出境邮寄物的检疫以现场检疫为主。由寄件人原件送检或到邮寄物存放地实施检疫。

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必须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无法提供的不予出境。

3、实验室检疫

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疫的邮寄物进行采样后送检。

4、检疫处理和放行

(1)经检疫合格或经卫生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2)经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准邮件出境。

5、归档与统计

邮寄物检疫完成后,其报检单证,包括报检单、检疫审批单、检疫证书、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鉴定结果报告单、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等有关单证进行归档。邮检工作人员月初要及时统计上月邮寄物的批次、数量、疫情,并报有关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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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0:58:4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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