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纳入国家人民币计价结算贸易退(免)税试点
2010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新疆被纳入贸易人民币计价结算退(免)税试点地区,凡在疆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畅通新疆人民币计价结算渠道,调动银行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新疆与周边国家人民币计价结算进程。
此举也及时解决了新疆人民币境外买方信贷业务发展中的瓶颈问题。2009年,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与吉尔吉斯斯坦RSK银行签署了1300万元人民币授信合同,实现了新疆人民币境外买方信贷业务的历史性突破,但业务拓展中由于新疆不是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中方出口商无法享受人民币计价结算出口退税等问题影响,贷款业务发展曾一度受阻,截至目前仅发放贷款208万元人民币。退(免)税试点政策的出台将有望促使对吉尔吉斯人民币授信合同执行提速,有助于推动新疆人民币境外买方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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