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诉讼
国际商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司法解决,这就是国际商事诉讼。尽管国际商事诉讼存在程序严格、繁琐,法官专业知识欠缺等不足,但它作为调解或和解与仲裁外的另一种补救手段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仅就国际商事诉讼法中外国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与诉讼管辖权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外国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某一国家境内享有什么样的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诉讼义务,以及具有什么样的诉讼行为能力。外国人在某一国境内具有一定的诉讼地位是国际商事诉讼开始进行的前提,各国的诉讼法及有关国际公约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①规范外国自然人诉讼权利义务的一般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规定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②确定外国自然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依属民法,但为保护善意的对方当事人,尤其是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各国又补充规定,如果依法院地方法有关外国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即视为有行为能力; ③外国法人的诉讼地位一般都由诉讼法作出特别规定。
(二)诉讼管辖权
国际商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有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它要解决的是某一特定的国际商事案件究竟是哪个国 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由于彼此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同,各国关于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各异,故至今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现将几个主要国家关于诉讼管辖权确定的规定介绍如下:
1、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对人诉讼指仅 能对特定的债务人提起,以保护特定债权人的诉讼;对物诉讼是指可对任何侵害人提起,以保护物权和身份权的诉讼。英美法国家的法院根据“有效控制原 则”分别确定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在送达 传票时处于本国境内,有关传票能有效送达该被告,本国法院就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在对物诉讼中,只要有关财产处于本国境内,或有关被告的住所处于本国境内,本国法院就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2、 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根据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一国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本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即便有关诉讼与本国毫无联系也不例外。
3、 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根据被告人的住所来确定本国法院对有关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同时把依国籍确定管辖权作为例外。比如规定除了如不动产物权诉讼、继承案件等由本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都依被告的住所地来确定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而有关婚姻案件和各种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才由当事人的国籍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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