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6年第82号 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06-11-03 15:43 文章来源:商务部 产业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82号
【发布日期】2006-11-01
【实施日期】2006-11-22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自2006年 11月22日起执行。
二、2006年11月22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企业申请内销的,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2006年第52号公告)》规定,根据海关税款缴款书日期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
四、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105号)》关于禁止农药、煤炭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终止执行,以本公告为准。105号公告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本公告规定为准。今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环保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站长点评: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了[139]号文中提出了《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本公告的变更点主要有:
一. 分类处理,区别对待。
目录中将退税率为0%的商品分为“禁止出口”,“禁止进口”,“禁止进出口”三种。
其中“禁止出口”中细分了“禁止出口但不禁止深加工结转”及“禁止出口但使用进口料件的除外”两种特例情况。
“皮革”及“纸类”的产品,暂未列入本次禁止类目录。
二.延缓执行期限。
将原9月15日的备案期限,延迟到2006年11月22日,在此之前获批准备案的加工贸易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延续执行。
三.明确后续的跟进调整。
文件最后明确了,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即禁止
类目录可能会根据产业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
四.分析:
因139号文中退税率为0%的商品涉及面很广,一次性将相关商品全部列入禁止类目录,对相关产业的冲击很大,对来料厂的影响是毁灭性的。所以用此次发文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政策给商品列入加工禁止类的企业大约一年的缓冲期,企业可利用缓冲期进行转型调整。
而涉及到后端产业链较广的“纸类”及“皮革产品”本次没有列入禁止类目录,有利于整体加工贸易产业的正常进行。
但企业必须注意到,产业调整是持续进行的,纸类加工及皮革加工对环境的影响是很大的,很可能后列入后续禁止类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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