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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资格《财经法规》考试大纲——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1. 了解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2. 熟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3. 熟悉会计档案管理

    4. 熟悉内部控制制度

    5. 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

    6. 掌握会计核算的要求

    7. 掌握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8. 掌握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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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会计部门规章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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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行政管理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2)会计市场管理;(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4)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 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 1980 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是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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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组织。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主要包括:(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2)会计机构的设置;(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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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法》对会计账簿的种类、登记规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五、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表类;(4)其他类。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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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五)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程序

    对于保管期满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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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与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目标

    对企业而言,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企业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行政事业单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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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的原则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均应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此外,企业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3.内部控制的责任人

    对企业而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4.内部控制的内容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1)内部环境;(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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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5.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

    对企业而言,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

    (三)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的概念与内容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2.内部审计的特点与作用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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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有:(1)预防保护作用;(2)服务促进作用;(3)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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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有:(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审计独立性不同;(2)审计方式不同;(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三)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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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有三种:(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3)实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包括:(1)按需设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3)建立岗位责任制;(4)建立轮岗制度。

    三、会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交接程序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交接申请;(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3)移交点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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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人负责监交;(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其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资格

    (一)会计资格的概念

    会计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

    会计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会计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资格:(1)出纳;(2)稽核;(3)资本、基金核算;(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6)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7)总账;(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10)其他会计工作。

    (三)会计资格的取得

    1.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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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2.会计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会计资格的管理

    1.会计资格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制度

    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会计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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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6.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资格证书实行 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资格:(1)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资格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资格决定的;(3)对不具备会计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资格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资格。

    9.会计资格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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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证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会计资格被依法吊销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资格。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

    行政处罚的类别主要有:(1)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3)吊销会计资格证书等。

    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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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资格证书。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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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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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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